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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有期限嗎?

(1).學生於收到學校對於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受到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
(2).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項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受理評議。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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