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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評議時間大約多久?

本會收件後,除應有不受理或停止評議情形,逕行通知申訴學生及原處分單位
外,應於收件後三十日內作成評議書,必要時得以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
案,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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